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03
【文 号】全爱卫发[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2010第二次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众投诉。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