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8.01
施行日期
2008.08.01
文号
主题类别
计划生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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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要按照国务院(2002)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全额入库,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七条 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计生事业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人口计生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按程序核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向重点要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经常性工作项目倾斜、向县级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单位倾斜、向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倾斜。
  省和县级的计生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网络、计划生育信息网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以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政策性项目支出。
  市级计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人口计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机制、市辖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管理等项目支出。武汉市、鄂州市和恩施州本级的计生事业费要优先投向县级计生事业费重点支出。
  第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在编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主要指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的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含计划生育并发症经费)、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少生快富工程经费、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经费、关爱女孩专项经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经费和节育手术保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经费(含工作补助经费)。
  (四)计划生育基础条件建设经费。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包括服务站维
修改造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经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和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等。
  (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制费)、计划生育具经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科学研究经费、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工作经费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等支出。
  第十一条 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
  (一)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足额安排到位;超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公用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项目、分级别、按单位工作量分档次确定开支定额标准,按单位编制人数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控制在一定额度内,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一般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
  1、农村计生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划生育委[2002]53号)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按例结算,不准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经费包干,杜绝向应免费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上级转移支付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与本级安排的免费服务经费捆绑使用,专款专用。
  2、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48号)的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8号)、
《关于确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9号)的规定执行。
  2、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要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由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自行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主要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村(居)集体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试行,待国家和省级出台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4、“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经费和节育措施奖励经费。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对自愿放弃生育政策内二孩指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落实节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双女户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范围由县(市、区)按当地实际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计划生育基础条件建设经费
  1、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国家安排的基本土建工程支出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每年在编制预算时安排一定的房屋维修、设备购置维护费用,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制定医疗设备配备计划,逐年配备到位,并有计划更新,定期进行检查。
  2、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方面支出。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综合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网络信息硬件建设由省级统筹规划,各级按规定的配置要求购置;全省计划生育系统综合性软件由省级统一开发,实行系统综合运用。村组服务管理信息员补贴经费由当地统筹解决。
  3、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夫妇免费提供生殖健康、遗传咨询、优生监测等服务项目支出。具体项目和经费使用由省级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4、干部培训费。重点用于省、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培训,省级负责本级和市级、县级部分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市级负责本级和县级部分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县级负责本级和乡级业务骨干的进修培训;同时要加强对省、市、县、乡级行
政干部人员的培训,县、乡两级注重加强对村级专干的培训工作。各级在每年9月份前列出下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做到有计划地组织计划生育专干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进修培训。
  (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
  1、宣传教育经费。宣传教育要根据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重点突出转变众生育观念的新时期生育文明建设,强化社会宣传职能。安排必要的宣传教育经费,用于报刊资料征订、宣传用品印刷、音像品的制作及报刊、电台、电视台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和计划生育宣传剧作节目等宣传教育支出项目,支出规模控制在总支出的一定额度内。凡列入事业费支出的各类宣传资料和宣传教育的项目,均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费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其中的免费服务对象所需“三查四术”经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的部门预算支出。
  3、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主要用于孕情监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管理经费,以及“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