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服务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特制 定重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区县
1 .宣传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规划和相关制度,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 理责制, 明确部门职责, 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建立联席会 制度,每年召集 1-2 次综合管理工作会或者联席会,定期通报 况。
2 .制定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 巢老人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 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3 .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做到每日上网上传下 载交换息,催促基层及时办理,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和水平。 每月底分析 1 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 报 1 次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

4 .采用以会代训或者专项培训的方式,对基层流动人口人员 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 天,使其能熟悉流 业务和熟练操作 PIS 流动人口相关功能。
二、乡镇、街
1 .协调和催促辖区内村(社区)、用工单位利用村(厂)  公开栏、人口计生宣传栏、咨询服务活动等载体,多形式、多 渠道宣传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程序,用 工单的职责,出租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等。
2 .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等办 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孩 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信 ,由居住地人口计生办通过电子网络或者邮政信件向其户籍地人 口计生通报。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 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3 .在流动人口会萃区设置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 药具。 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  保健、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服务,对当年生育、落实避孕节 育措施育龄妇女,按技术服务的规范提供随访服务。 为在本辖 内居住一
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地已  婚育龄妇女同等遇的妇科疾病普查普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按规

定落实在职员工免费享受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开展孕情检查 掌握孕情。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 交换平台向户籍地反馈服务管理信息,杜绝由本人寄回 《避孕节 育手术报告单》。
4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  后 15 天内,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查验其《流动人  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录入PIS 系统。符合规定的,加盖  查验用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 发放《补办通知书》。
5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工地等地段进行巡查 ,  掌握流动育龄妇女的登记、持证、验证、生育、节育、孕情 和人员分布等情况,依托 PIS 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提交反馈工作, 实现户籍地、 现居住地信息交 与互补。
6 .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在证件办理、信息交流、技 术服务落实、 违法生育查处等方面相互协作,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 的协作要求,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回应。 流动人口户籍 地、现住地掌握流动人口违法怀孕、 生育的信息后, 应即将通 知对方,双方应按各自职责即时协调和查处,不得相互推委。 通 过流动人口信息台进行协查的,要视协查信息紧急程度在规定

的 15 天或者 30 天内进行反馈。同时应主动提交本地流入的符 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建立与户籍地联系通道。
7 .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学习有 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规定, 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交流、  作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搞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 的出租主、雇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口进行处理,并实现部门 间资源共享。
、村(社区)
1 .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繁殖健康 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落实村(居)务公开,公开办事程 序,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
2.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查验流入本辖区内 18─49 周岁 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 期、  重要信息缺漏的, 催促其在 3 个月内补办。 为本辖区到本 区县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 30 天以上、  18 至 49 周岁的成 年育龄妇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实行免费代办和送证上门服

3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实 员登记,采集信息,发放集政策知识宣传、药具等在内的综 合服务,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 30 日以 发生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更新,有 条件的自行录PIS ,没有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 PIS 中予以记录。
4 .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查是 否符合法律法和政策规定。
户籍地在接到协查要求后 ,应在 24 小时内赋予答复。 对于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积极做好思想动 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 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 及时通 户籍地助处理,户籍地应积极配合。
5 .落实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配合乡镇、街道定  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加强 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 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者终止租赁 行为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发 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应在 3 个工 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 ,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