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异地务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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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镇,街道,单独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村,居,按照“一村,居,一站”要求设立“一站式”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流动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居,~由区、镇,街道,两级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居,流管服务站的设置。
第七条市、区、镇,街道,流管机构应当在市、区、镇,街道,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村,居,流管服务站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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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村,居,流管服务站按辖区流动人口1‰—3‰配备较高素质的流管协管队员。
区、镇,街道,两级流管机构明确流管协管员的招录标准~镇,街道,流管办负责流管协管员的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党支部,总支,书记担任村,居,流管服务站站长~社区民警担任村,居,流管服务站常务副站长~村,居,委会治保主任等担任副站长。流管协管员由社区民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流管协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研究确定~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流管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二,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
,三,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治安隐患和计生、消防等管理问题
~协助查处涉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上级流管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
发动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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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服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体系~根据
积分分值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
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四,传染病防治,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免费享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服务,
,九,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十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 4 -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惠民平价产房”服务,
,四,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五,随迁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六,申请入户,
,七,其他向本地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机会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审核流动人口的积分入户申请~保障积分入户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流动人口及时提供户口迁移服务。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保障其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积极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的中考、高考升学工作。
第十五条卫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保障流动人口公平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防控、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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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建立健全公租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在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员工宿舍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加大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开放力度~让流动人口公平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本市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办居住地址变更和申报居住信息注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信息。
流动人口离开本市到异地就业、居住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或在离开本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 6 -
息系统注销居住信息~流管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自接到注销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注销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经审核合格后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辖区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预约、办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