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6
【字 号】泰政发[2006]103号
【施行日期】2006.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二)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人口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督查考核、兑现奖惩;
  (三)按规定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编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四)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
  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的捐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及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奖励政策;
  (六)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和信息开发利用;
  (七)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
  (八)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九)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认真落实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以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二)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对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负责,明确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依法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职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四)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与外市户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5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计划生育情况;
  (五)用人单位在办理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应将当事人的计划生育信息移交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已实行机构综合改革的乡(镇)在相关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心户,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务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二)组织开展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
  (三)及时采集整理婚姻、妊娠、生育、节育等信息;
  (四)协助随访服务工作,动员已生育的育龄夫妻自觉履行避孕节育义务,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育龄妇女终止妊娠,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评;
  (六)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辖区内育龄人员、流动人口、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责任书,并检查其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