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村级计生专干规范管理和
考核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切实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充分调动村专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工作机制的落实,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的指导意见》(亳人口组〔201116号)和《关于印发〈利辛县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利办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利辛县村级计生专干规范管理和考核实施办法。
一、选拔聘用及待遇
1、配备原则。3000人以下的村配1名计生专干,3000人至5000人的村配2名计生专干,5000人以上的村配3名计生专干。
2、任用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口和划生育工作;(2)年龄在45
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村村民;(4)无违法犯罪记录;(5)不违反省委〔199810号和〔20014号文件规定。
3、选聘方式。对缺计生专干的行政村,实行个人自荐、村委会推荐等方式,由乡(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4、工资待遇。计生专干享受村“两委”正职待遇。
二、工作职责
村计划生育专干在乡(镇)计生办、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对本村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负总责。
1、利用村人口学校,在集中孕检月开办新婚学校,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发放宣传品,广泛宣传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2、负责本村的计生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村的计划生育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填报村级台账、孕环检登记簿、信息报告单,做到各种信息稳合一致,并分类归档入盒和妥善保管,不准交由乡镇代填写代保管。
3、负责孕检的具体操作,具的管理、发放和指导,做好政策内孕情跟踪随访与服务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环检、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及育后、术后随访。
4、主动为婚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发放到位。
5、审核“奖扶、特扶、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和人口基金、救助关爱对象的资格,帮助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奖励,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6、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摸清流出、流入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登记,对于连续漏检或有超生意向的要及时上报村两委并采取有效措施。
7、具体承办村级计生例会、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日常事务,负责村室的日常管理及清洁卫生工作。
8、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计生信息网上上报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为不断提高村专干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由乡镇负责对村级计生专干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1、宣传教育。  1入户宣传品及时发放到位,办好村务公开栏和人口墙报宣传栏;2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项制度”、人口基金等众知晓率高。
2、业务资料。( 1村级台账、孕检登记簿、信息报告单填写规范,逻辑关系相符,无缺项、漏项、涂改现象;2业务资料分类归档,存放整齐;村级例会记录规范。
3、信息核查。室外核查结果与室内资料对照,对新婚、出生、孕情、节育措施等出现错、漏、虚、重按例扣分。
 4 流动人口管理。为流动人口及时建立档案,流入地址和登记准确无误。
5、优质服务。1上门月访、随访服务及时,孕情跟踪服务到位;2奖扶、特扶、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及人口基金申报、发放及时,独生子女保健费足额按时发放;3为婚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生证件及时便捷,无收费行为。
6、加扣分因素。为省、市、县提供计划生育工作现场会或在省、市、县计生工作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予以加分,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核中出现问题被通报的进行扣分。
四、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
1、村计生专干报酬分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工资同村支部书记、村长一致每月300元,绩效工资由乡镇成立的村干部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2、实行“月积分、季评比、年总评”办法,分季度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个等次,三个等次人数比例分别为30%50%20%,由乡镇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量化分值,制定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来完成。
3、在省、市、县全年计生工作考核中被定为重点帮扶或重点管理者,或该村二多孩政策外出生超过2.5‰以上者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绩效工资,并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问责。
4、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受到党政纪处分(未被撤免职)的,该季度直接定为不称职等
次,不发绩效工资。
5、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等次村计生专干的月绩效工作标准分别为300元、230元、130元,每季度各乡镇将享受三个等次绩效报酬的专干各单分别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等次及绩效标准拨到乡镇,由乡镇逐人发放到位。
6、一年四季度考核有三次在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7、凡推荐参加县及以上表彰的优秀计生专干和党代表、人大代表等必须从优秀等次中确定。
8、从2012年元月开始,各乡镇要按此办法对村计生专干认真进行考核,并兑现村专干的绩效工资,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将对有关乡镇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追究乡镇党政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