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 号】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租赁、使用、退出、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体供应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已并轨运行的原廉租住房和原国家直管公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州区支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州区分中心、区住房保障局、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
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统一组织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区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 有稳定工作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 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在本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区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 在本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 申请人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2016年11月1日以后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 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 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应从其相关规定。
  (五)涉及住房救助和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住房救助。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实行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含临时过渡期)、租住原国家直管公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配租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区级以上英模、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一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开州区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镇乡街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未承租原国家直管公房或原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区未转让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