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 号】渝退役军人局〔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13日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功 能
  第三章  申 请
  第四章  审 核
  第五章  制 发
  第六章  补 换
  第七章  收 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优待证在全市的使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并调整我市合作银行。区县(自治县、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区县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和使用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 能
  第九条 优待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可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的优待服务。
  不断优化调整市级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申请人户籍地为重庆市,申请由重庆市发放优待证的,可在户籍地或异地申请。
  申请人户籍地为重庆市,申请由重庆市以外常住地省(区、市)发放优待证的,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重庆市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户籍地为重庆市以外省(区、市)且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申请由重庆市发放优待证的,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按照常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应在常住地有固定收入来源,并在常住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且仍未断缴或在常住地享受养老待遇1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