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暂行办法
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奖励和惩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是公司管理中对单位和个人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的一种方式,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对各项业务的评价客观准确,有利于发挥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行为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
第五条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的方式可以采取公示、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具体方式由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通报表扬
第六条对那些在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杰出贡献,表现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表扬。
第七条通报表扬的内容应当包括被表扬单位或个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取得的成绩、具体贡献和奖励方式等。
第八条通报表扬形式可以采取公示、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公示方式应当明确时间和地点,并应当经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九条通报表扬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附有相应的事实证明材料。
第十条通报表扬应当及时进行,不得迟延。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工作中经常出现失误、业绩较差,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批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违规违纪行为、产生的危害和惩罚方式等。
第十三条通报批评形式可以采取公示、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公示方式应当明确时间和地点,并应当经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应当明确批评的事实依据,并应当对被批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辩护的机会。
第十五条通报批评应当及时进行,不得迟延。
第四章 特 殊 情 况
第十六条对于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表现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特别表彰,奖励措施可提高标准。
表扬通报
第十七条对那些在工作中故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公司形象,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开除、扣减奖金等纪律处分,并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切实负起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保障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层应当注重对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工作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予以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有关事项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具体操作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