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AIDS)的医学名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其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从1981年美国首次报告该病例以来,它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全球。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输入性AIDS病例后,HIV感染者平均每年以30%在增长,HIV的传播已经从危险人开始向一般人转移。为了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艾滋病防治方针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二)各类组织机构职责
1.建制政府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2.非政府机构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3.全民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所规定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即有、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等危险行为的人)进行行为干预,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包括针对经注射而传播艾滋病的用维持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4.权利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科学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的防治艾滋病的临床与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三)艾滋病宣传教育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环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的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
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7)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四)艾滋病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掌握艾滋病流行情况。加强疫情监测,掌握艾滋病流行情况,进行和推广行为干预措施。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所提供的艾滋病自愿检测的初筛检测项目实验室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