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人“集中收治”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规划实施质量, 规范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明确各级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降低全市艾滋病发病率,减少院内感染,使患者得到有效规范的,2021年8月1日起,全市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行“集中收治”。
二、定点医院
明确市XX医院(市传染病院)为市级艾滋病综合定点医院,承担全市艾滋病抗病毒任务。
三、 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1年6月10日- 7月10日)
(1)市XX医院,做好艾滋病门诊、病房、实验室、抗病毒药品库房等功能区的布局建设工作;选定从事艾滋工作的医护、检验、药品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落实办公室、资料室、免费药品库房等办公用房,配备办公用品;制定工作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
(2)市疾控、XX区疾控中心,指导市XX医院进行人员培训、系统网络管理和随访指导,做好艾滋病抗病毒相关准备工作。
(3)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市XX医院做好抗病毒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及转介等准备工作。
2.移交阶段(2021年7月10日- 7月31日)
(1)各县(市、区)及延大附院原定点医院保留VCT门诊和筛查实验室,将目前承担的艾滋病诊断和工作移交市XX医院,包括正在接受和管理的患者病历资料、免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库存登记表格、免费药品处方、病历等。
(2)市疾控中心协助做好县(市、区)与市XX医院网络数据的交接。
3.运行阶段(2021年8月1日起)
2021年8月1日开始,既往由延大附院及县(市、区)定点医院在治管理的,感染者/病人抗病毒工作和今后新入组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诊疗工作,交由市XX医院全面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健委
1.市卫健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负责艾滋病集中收治的组织、协调、督办、督查等工作。
2.成立由定点医院及疾控中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3.为定点医院实施艾滋病诊疗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定期组织开展艾滋病诊疗工作督导和考核。
(二)市XX医院
1.建立医院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科室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和艾滋病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2.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设立艾滋病门诊,住院病房,确定固定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艾滋病诊疗工作。
3.按国家相关要求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艾滋病抗病毒,建立档案;负责全市的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管理,包括药品的计划、领取、发放、汇总和上报等。按要求完成病人的随访监测及数据上报与管理;按要求完成病人CD4+T淋巴细胞及病毒载量检测(或按照相关规定对血液样本进行采集及送检);监测并及时处理抗病毒过程中的毒副反应、并发症、失败及耐药等问题。
4.负责对全市实施艾滋病抗病毒的患者进行抗病毒依从性教育、督导服药及随访;负责在本院接受抗病毒患者的相关表格信息录入和网报工作。
5.承担全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人的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
7.积极参加上级安排艾滋病管理及技术培训,为全市艾滋病诊疗及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培训;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市艾滋病诊疗相关的任务和指标。
(三)其他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对有HIV感染高危行为者及艾滋病可疑病症者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对自愿检测新发现的艾滋病抗体筛查阳性及确证试验阳性者提供治诊疗咨询等服务。
2.对符合合抗病毒标准的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转介至市XX医院进行抗病毒评估。
3.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并其它疾病的任务。在艾滋病病人合并其它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应积极与市XX医院联系,制定抗艾滋病毒诊疗方案;专科疾病病情稳定后,转介至市XX医院诊疗。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管理、健康教育宣传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
(2)建立与市XX医院及其它艾滋病定点医院的沟通协作机制;负责全市艾滋病抗病毒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并对上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定期收集、分析艾滋病防治信息,监测艾滋病疫情并进行分析总结。
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辖区内未进行抗病毒的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随访,将符合条件的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转介至市XX医院进行。
(2)负责辖区内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抗病毒相关信息的填报,协助市XX医院对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中依从性不佳、效果不佳或中断的患者进行追踪。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从2021年8月1日起,全市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艾滋病抗病毒工作由市XX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承担,其他医疗机构只设置艾滋病关爱(咨询)门诊,不得收治住院患者。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筛查阳性的样品,要及时按有关规定送辖区内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确证,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对确证阳性者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及时提供转介服务,指导前往市XX医院规范诊治。
(三)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安排相关人员到原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指导,保障原定点医院的人员转介到市XX医院,确保艾滋病集中收治工作顺利推进 。
(四)市卫健委将把艾滋病患者集中收治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及相关单位202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