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工作指导方案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推广第一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决定启动第二轮示范区工作(包括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和国际合作项目示范区),工作周期5年(2009-2013年)。为了指导示范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一、工作原则
落实政策、综合防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探索模式、解决难点;推广经验、做好示范。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1.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85%以上,城市居民达9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80%以上,流动人口达80%以上,各类高危人达90%以上。
2.药物维持门诊服药人员年艾滋病新发感染率小于1%。参加针具交换人共针率减少到3%以下。暗娼、男男性接触者、人最近一次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分娩婴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间年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
5.接受抗病毒12个月后存活并坚持的艾滋病病人达85%以上。艾滋病病人的全死因病死率控制在3/100人年以下。
6.梅毒年报告感染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7.艾滋病致孤学龄儿童95%以上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并完善监测检测体系,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建立覆盖全县(市、区)的艾滋病监测网络,开展高危人和重点人监测、检测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体系,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针对不同人、不同民族特点开展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车站、码头、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众宣传活动,普及艾滋病相关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反对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加强校内外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和监狱等场所羁押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
育。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负责人进行宣传培训。
(三)加强干预措施推广,扩大覆盖范围。针对人开展外展干预和同伴教育活动,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设社区药物维持门诊,并建立适当的机制促进更多的人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参加药物维持。在维持工作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立针具交换点,开展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工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病诊疗服务、安全套发放和艾滋病的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针对暗娼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等工作,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艾滋病的自愿咨询检测等服务。摸清男男性行为人规模、数量、行为方式及人特征,落实综合干预措施,探索有效的干预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的预防干预活动。建立合理、有效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和婴儿提供免费检测、孕产期保健、药物干预、安全分娩、随访、人工喂养等技术支持服务。对感染梅毒的孕产妇进行规范化,对先天梅毒患儿进行医学随访和管理。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医源性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四)强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
追踪、流调、随访、咨询、干预、CD4检测等工作。对阳性者配偶及性伴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规范和加强体系建设,确定抗病毒定点机构,对符合抗病毒条件病人开展规范抗病毒,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检测并提供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做好药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中医药、机会性感染的和预防服务。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艾滋病致孤学龄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及孤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