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专项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包括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以及初筛HIV感染阳性后经确诊实验排除HIV感染的患者)的报告、转诊、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等工作,保障艾滋病患者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和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院设置防保科为艾滋病防治专职部门,由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对艾滋病患者实行自愿咨询、自愿检测制度。
第四条 对艾滋病患者实行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未经艾滋病患者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咨询检测信息、检测结果、救助、转介服务、档案资料等信息向外界公布及播散。
第五条 临床医生掌握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基本知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对自愿咨询检测或具有艾滋病疑似症状的患者要进行HIV初筛实验,检验医学部发现初筛阳性者要及
时向防保科报告。
第六条 防保科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负责对初筛HIV阳性患者进行跟踪、随访及确诊,为其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对于确诊的HIV阳性患者,按照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病人至区CDC、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八条 防保科针对全院医护人员每年组织开展传染病(包括艾滋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根据需要到临床科室进行业务指导,规范HIV初筛阳性的处置流程,提高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 上级部门定期对我院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时防保科及时与相关科室协调解决。
第十条 要求全院确诊HIV感染后病例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报告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