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大学社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发组织的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 为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社团指导委员会,对全校社团工作进行规划,调研,指导,考评等;校团委下设社团部,宏观指导,管理,协调学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并对挂靠学校团委的学校直属社团进行指导与管理;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对挂靠本学院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在校团委社团部指导下负责监督协调各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社团的成员为具有山东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
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社团的发起和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其程序是先由发起人将成立社团的申请及社团章程以书面形式报社联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登记后方可成立,学校直属社团在社团名称前冠以"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字样,挂靠学院的社团在社团名称前冠以"山东理工大学××学院"字样.
第七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登记表及其挂靠单位意见等材料一式两份,经社联会审核,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二)批准成立后,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并填写社团注册表.
第九条 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社团根据各自实际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数,组织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至少应有2名.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会员登记表)须报社联会备案.
(二)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三)社团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布置工作.理事长不在时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后,可自定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标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公章.社团图标与标志需到社联会备案.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诚信原则,对外宣传,出具公告等必须署名,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报社联会审核,经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
1,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规模较大的众性集会活动;
4,其它需要学校审批的活动.
第十四条 除上述活动外,社团举办的其他活动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社团活动立项实施细则》开展.
第十五条 社团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可以举办与本社团宗旨相关,旨在提高广大同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班,可适当收取培训费作为该社团活动经费,但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社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收取的费用除用于必要开支外,其余作为社团活动经费,任何个人不得进行分配或私自挪用.
第十七条 社团进行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十八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九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并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由挂靠单位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经社联立项批准的社团活动,按照社团经费使用办法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社联会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需提交变更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到校团委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需上报社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以社团名义举办活动时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不正当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册期内要求自行解散的社团,经挂靠单位核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4,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按时出席社联会召集的会议,积极参加社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社联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章 社团的考评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末,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考核细则》,在各社团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社团指导委员会,社联会进行社团评比工作,对评选出的"明星社团","优秀社团","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先进个人"等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