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
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
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
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
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要以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
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
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指导的院大学生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
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另设社团联
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院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大学社团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团组织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建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
一所在单位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大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组织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大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大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大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大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成员上交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保管,使用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大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一律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监督.大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
大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大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学院分管系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印刷的,院团委将根据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四章大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大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大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是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及各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努力扩大共青团在青年学生中的覆盖面,可以在院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联合会团总支,由院团委考察后,
任命优秀的学生担任团总支书记;在团总支以下,发展比较成熟的社团可以
成立团支部,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团支部书记,参与推优入党、团内评优等.各系社团也可以成立团支部.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团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本社团
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大学生社团的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大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
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大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大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大学生社
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