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活动的规范化和多元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众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各方面和谐发展。 (二)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五条校级学生社团直接由社团联合会领导。社团联合会受党委委托,在学校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
第七条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是大庆师范学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均需按照以下社团活动类别提出设立申请: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并且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社团联合会。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职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立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社团学分的取得方法;
(十一)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筹备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社团的;
(七)活动存在危险的;
(八)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大学社团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并查看学员是否有所收获;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学分的制定、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每学期初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以授课、讲座或实践活动为主,授课、讲座每学年不能少于16学时,实践每学期不得少于8次,但一周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两学时(复习考试期间社团一般不应搞活动);如有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计算按《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需筹集活动经费,经学院批准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学生社团利用假日在校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据相关条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随意收取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制和发行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宣传物品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告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公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的内容真实、合法、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标。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学校声誉; 第二十三条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学期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部门、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
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社团人数不足30人无法开展活动;
(八)社团内部存在矛盾,管理混乱;
(九)与其他社团发生冲突;
(十)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部门和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两次则视为自动注销),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五)无故一个月未进行任何活动的社团;
(六)社团管理混乱,纪律松懈,经费管理和使用出现漏洞; (七)对其他社团进行蓄意攻击,与其发生矛盾情节严重的; (八)受到大量会员投诉并且查证属实;
(九)未上报擅自进行活动四次后予以解散;
(十)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节。
【备注】:
1:社团注册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团活动情况总结及本学期的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