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矿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从发文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批,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经批准可以按程序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对确已改正错误
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考察鉴定、学校审批可以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不在学校的,通知其家长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或阻碍管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私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采取偷窃、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偷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未伤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一级处分);
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加重处分;
(九)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招工启示第十六条 喝烈性酒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组织名义谋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和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策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旅游和发布招工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专科学生出现旷课、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籍方面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暂行条例》处理。研究生旷课,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研究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暂行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或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纠集校外人员;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六)其他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