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海洋环境与陆上不同,一旦被污染,即使采取措施,其危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因为治理海域污染,比治理陆上污染所化费的时间要长,技术上要复杂,难度要大,投资也高,而且还不易收到良好效果。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应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策略。保护海洋环境,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尤其是抓好污染源的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海洋的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资源,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海域的自净能力,以利于降低治理“三废”的成本,发展生产,同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入海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许多年来,我国在工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极治理工业“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广泛开展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很大成绩。在广泛地调查研究和积累许多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践证明,这也是搞好海洋环境保护的正确方针。
保护海洋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要把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加强计划性、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力求避免或减少开发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及对环境的影响。在工、农、林、牧、渔、盐、副业、养殖以及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上,除注意原料、动力、水源、交通等条件外,还需考虑地质、地形、海洋水文、气象条件以及生物资源的特点,要综合研究,权衡利弊,协调统一,反对各行其是,不能只顾生产,忽视环境保护,既要注意短期的效益,又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可能会带来的长远影响。不能只顾利用,不顾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害”与“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害”是由生产中的“废”所造成的,“废”与“宝”又是一对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也可以相互转化,促进这个转化的条件,就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的内容很广,一方面是指资源本身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建立经济、合理的联合企业。只有把治理工业“三废”同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大搞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就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达到投资少、收益大、品种多、危害小的合理开发目的。
(3)依靠众,大家动手: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每个
人和各个方面。只有依靠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众的积极性,人人动手,个个关心,大家齐心协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才能落实、工作才能搞好。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众路线,放手发动众。
(4)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造福于人民,为人民谋取更多的幸福,把祖国建设得更加美好富强。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监测沿海污染的网络,发布海域污染通报,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如国家海洋局下属的“中国海监11”号,就是一艘对渤、黄海进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执法管理的执法船,船上装有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海洋水文、化学、地质、生物等实验室,进行溶解氧、pH值、化学耗氧量等现场分析和油类、汞、铬、铅、镉以及有机氯农药等的室内分析。
除进行了大量环境基线调查外,我国还大力开展海洋环境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如在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中,海洋污染监测技术与方法,海洋污染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海洋开发对环境的影响,石油和金属污染物迁移规律,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测定以及海洋污染航空遥感等方面,都取得一定的成绩。为了统一我国的海洋污染调查方法及其各项技术
规定,还编印了我国的“海洋污染调查现范”。此外,有关高等院校还设置和开设海洋污染的专业课,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1983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用法制来管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权益的大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适合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该法主要对防止海洋污染、损害,从法律上作了规定:一是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主要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码头和兴建入海口的水利工程等;二是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三是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处理场等;四是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规定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限制条件、申请、批准和监督的程序。做到了上述方面,就基本上可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凡违反本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将区别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无疑,《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行,是一项促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