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乡党委工作制度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党委工作,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在我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议事的内容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本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2中心组学习制度、研究和决定加强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
(2)讨论决定本乡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及班子建设;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和处理处置党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6)讨论推荐区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
(7)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3、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招商引资、城乡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3、提前通知。召开党委会的时间、议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
4、充分酝酿。对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
5、民主讨论。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6、会议表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
8、决策实施。党委会议做出决议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党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如涉及到党委委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要回避。委员个人的工作安排应服从党委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书记提出。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2、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召开党委会之前,党政综合办要及时向各位委员、各职能办公室搜集或汇总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做到议题、内容、程序三明确。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应组织委员或责成有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应请专门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反复比较,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供党委会议决策时参考,对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党委书记应与其他委员协商沟通,力求在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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