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探讨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涉及
到用人单位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时享受的法定医疗期限、以及决定
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重要事项。现实
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引发争
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劳动者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年限越长,意味着用人单位的义务会越多,企业
对此应该有所预见和控制;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有必
要准确把握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便合法、高效的管理好企业
劳动关系。
关键词: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一、问题的提出
P市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将原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原有劳动关系的处理采取以下方法:对在
原企业(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昂坪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不变,直至其退休。除此之外的其他原企业职工,他们在原企业的每一年工
龄对应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每位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资为标准,一年工龄对应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以
下三种方案中选择其一来处理自己的劳动关系:1.用工龄折年休假计算方法
算的经济补偿金直接入股,每年分取红利;2.用工龄折算的安全教育第一课
经济补偿金向公司购买公司债,公司分5年向劳动者还本付息;无论选择第1或第2种方案,新公司成立
后,劳动者与
新公司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有劳动合同作废。3.
劳动者拿走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再受改制后新公司聘用。
在上述案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用入股或购买公司债的方式保留住原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他们之前已在原企业工作了一定年限,甚至改制之前已经是与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改制,虽然岗位未变,工作内容未变,工作仍旧每日正常开展,也未因改制而中断或停止过,但是,其之前的工龄似乎一笔勾销,与改制后公司的工龄要从头算起。这些做法是否合理?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他们的法定医疗期、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二、劳动关系中几种工作年限的区别
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工作年限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又被称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的工作时间。它主要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及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法定医疗期的计算(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第3条)等场合;二是实际工作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指劳动者从事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间断或连续工作年限的总和。它主要适用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法定医疗期的计算(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计算(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等场合;三是连续工作年限,指不间断工作年限,通常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但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单位,包括可能换了几个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这种工作年限主要涉及判断劳动者有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这一条的理解,实务中有争议,有人认为应教学相长翻译
理解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方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对此专门作了解答,明确此条中连续工作年限不限定在同一用人单位。①)。
为了更好的区别各种工作年限及其在不同场合的正确适用,可以试举一例加以说明:小李于2005年7月1日与A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初次就业),至2006年1月31日离职,经多方应聘,又于2006年3月1日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年12月31日,小李辞职,并于次年1月1日与C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今(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小李在A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是7个月,在B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是10个月,至今在C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是3年;他的实际工作年限是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4年零5个月;自小李于2005年7月1日初次就业至2006年3月1日与B公
炒组词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于之间工作年限有间断(其间2月未工作),则小李在B公司时,由于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在B公司工作期间不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小李自B公司离职后到C公司工作,其间工作时间无间断(2006年12月31日于B公司离职,2007年1月1日于C公司任职),因此,小李在C公司自2007年3月1日(即将小李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时间)起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
三、对“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理解及其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关键是要把握好何谓“同一用人单位”,何谓“连续”。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不能过分囿于字面作机械理解,事实上,法律都是在字面意义上加以扩大界定和适用的。
制作明信片从字面意义上看,同一用人单位,即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没有改变。但实际上,在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有些情形下,法律仍认定为是同一用人单位:一
是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有两种,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合并后成立新公司,原有公司注销;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公司并入另一公司,被并公司注销,只保留兼并的公司。公司分立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新公司,原有公司注销;另一种是从一个公司中分出一个新公司。实际上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公司分立,都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变化,劳动
合同必须改签――在公司合并的场合,新设合并的,原有劳动合同都要变更用人单位;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劳动者要变更用人单位;在公司分立的场合,分离为两个新公司的,原有劳动合同都须改签,分离出一个新公司的,在新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须改签。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这个时候实际上认定新公司与原公司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这种情形还可以扩大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经营模式的改变、投资人发生变化等,都认定为是同一用人单位而将前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场合,改制前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属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何谓国有企业改制,至今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就实践来看,主要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有时也包括企业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的改革。其具体形式有:1.股份合作制改造――指企业将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折合成若干股份,然后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给职工,由职工全部拥有或部分拥有该企业股权。2.企业的整体出售――指企业将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以协议或竞拍等方式整体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取得企业的全部股权。3.企业与境内、外资本的合资――指企业将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折合成若干股份,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股份出售给境内、外的买受人,从而改造为合资企业。4.国有垄断企业的拆分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
从上述例举的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不外乎公司合并或分立、投资人变更或经营模式变化,严格来讲,企业改制前后应该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
把国有企业改制单列出来,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公司合并、分立、投资人变化等,改制前改制后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不作连续计算。在本文开始时的案例即属于这种情形,也即在国有企业改制场合,所谓买断工龄或工龄清零的做法是合法的。
二是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劳动者被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这实际上也是将两个用人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通常理解为不间断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暂时的离岗,并不导致连续工作年限的中断,甚至离岗期间也要计算入连续工作年限:其一是过去某些国有企业里实行停薪留职,根据有关规定,在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其二是享受法定医疗期的,法定医疗期间应计入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于2009年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否定了医疗期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谭先生于1998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后因为罹患癌症,于2006年2月开始病休直至2008年12月31日。谭先生认为,加上以前的工龄,自己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欲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公司拒绝,为此,他将“东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在2006年2月开始病休后,和公司虽然于2007年1月2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签订前原告已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签订后谭先生也没有履行过劳动义务,该份劳动合同仅作为双方对医疗期延长的约定,而不能作为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