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一、工作时间
1.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目前,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劳动法》第四章(主席令第28)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66)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6)《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
  (7)《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
  年休假计算方法(8)可乐鸡翅的教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2.什么是工时制度?我国目前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劳动法》第3639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时制度等。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职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在不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
  3.什么叫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199751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4.什么叫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少先队活动案例536)中规定: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或者实行每
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
  5.什么是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6.如何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资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什么是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19955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女人健康知识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其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作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旅游业发展前景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十项新技术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午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