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5.09
【字 号】长府发[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3]20号 2003年5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市政建设及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本着条块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我市城区土地划分6个等级。
  二、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级标准为:一级地8元,二级地6元,三级地4元,四级地2元,五级地1元,六级地0.5元,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1元。
  三、等级重新划分后,座落在同一级别土地上的纳税人不分行业,均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四、临街的企业,无论深度多少,均按所临街路划定的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座落在多个级别土地上的企业,均按高等级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劳动公园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明细表
  一级地
  街路地线
  地段范围
  1、重庆路
  大经路-西安大路
  2、光复路
  陕西路-光复广场
  3、新发路
  人民大街-大经路
  4、西三马路
  大经路-大马路
  5、大马路
  上海路-南广场
  6、永春路
  长春大街-西五马路
  7、人民大街
  站前广场-人民广场
  8、西四马路
  永春路-大马路
  9、清明街
  新发路-长春大街
  10、贵阳街
  上海路-南京大街
  11、东一条街
  南京大街-长白路
  12、汉口大街
  站前广场-西一条街
  13、长白路
  站前广场-东二条街
  14、胜利大街
  站前广场-上海路
  15、长江路
  人民大街-胜利大街
  16、祟智市
  全 程
  17、近埠市
  全 程
  18、西安大路
  人民广场-重庆路
  19、红旗街
  朝阳公园-信义街
  20、桂林路
  人民大街-新民大街
  21、同志街
  同光路-自由大路
  二级地
  街路地线
  地段范围
  1、富锦路
  建设街-红旗街
  2、工农大路
  新民广场-红旗街
  3、西安大路
  重庆路-西安桥
  4、西朝阳路
  昌平街-万宝街
  5、西朝阳南胡同
  建设街-万宝街(市场内)
  6、人民大街
  人民广场-自由广场
  7、同志街
  解放大路-同光路
  8、建设街
  西安大路-西朝阳南胡同
  9、西康路
  人民大街-同志街
  10、大经路
  新发路-长春大街
  11、西四马路
  永春路-大经路
  12、长春大街
  人民广场-东大桥头
  13、全安街
  大经路-吉林大路
  14、东四马路
  大马路-铁行街
  15、上海路
  大经路-光复广场
  16、长通路
  永长路-东大桥广场
  17、民康路
  人民广场-解放大路
  18、解放大路
  长春大桥-珲春街
  19、汉口大街
  西一条街-西广场
  20、平阳街
  民康路-曙光路
  21、东门路
  东大桥-永长路
  22、桃源路
  永长路-东天街
  23、柳明街
  桃源路-东天街西胡同
  24、晴柳街
  桃源路-东天街西胡同
  25、平治街
  大经路-民康路
  26、黄河路
  人民大街-东三条街
  27、长江路
  胜利大街-东五条街
  28、长江路南胡同
  人民大街东胡同-东二条街
  29、长江路南二胡同 人民大街东胡同-胜利大街
  30、珠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