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的主要区别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来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能够正常的履行,同时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什么是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
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三、《民法典》《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定金合同
1.《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
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