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如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贵司退还定金事宜,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20XX年XX月XX日委托人和贵司达成一致签订《XXX广场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委托人购买贵司违约XXX金华府XXXX房屋,面积X平方米,合同总价为XXX元(X万元整),定金为人民币XXX 元(X万元整),委托人在该认购协议签订后给贵司支付全款定金,并且根据委托人的承担该购房款包含产权车位,委托人在支付定金付款特别备注车位事宜,但贵司却疏于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在到贵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贵司要求支付X万元团购费,并且车位需要另外出钱购买,上述贵司要求支付团购费已经严重违背双方签订的《XXX广场认购协议书》,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属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和贵司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贵司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此,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并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贵司没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委托人定金。
三、鉴于此,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委托人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定金合同
限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退还上述定金(共计人民币X万元(X万元整))的事宜。
四、若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未对上述事宜进行有效的处理,则委托人将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向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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