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上海市定金协议
一、协议缘由
本协议是针对商业交易中因需求不确定性而造成定金缴付的情况,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规范定金的缴纳和退还流程、方式以及时间等方面,以实现商业合作的诚信、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议内容
1.定金缴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金额缴纳定金。定金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定金金额应为商品总价的10%~30%。如双方就商品价格与定金金额无约定,则定金金额为商品总价的20%。 2.定金退还:如果双方要约不成,定金应当全部退还;如果是买方单方面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果是卖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定金全部退还给买方;如果是因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定金将全额退还给买方;如果已经发生一定费用,如实际发生的货运费、检验费、装卸费等,则在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部分定金的扣除,但扣除金额应在实际费用发生的基
础上,并不得超过定金总额的10%。 3.定金收据:收到定金后,卖方应当出具定金收据,并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定金收据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1)双方名称和; (2)定金缴纳时间及金额; (3)商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具体信息; (4)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4.定金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前约定定金的期限,定金应当在签订合同后24小时内完成缴纳手续。如定金未能在期限内缴纳,则视为买方违约处理,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争议解决:如在定金交易或付款方面出现任何争议,应当先经过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解决。
三、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为买卖双方正式签署的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约定。 3.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交易完成之日。
四、其他条款
1.买卖双方应当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关于商品价格和交付时间的问题,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2.本协议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发生的定金交易行为。 3.本协议未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上海市定金协议”的具体内容,希望本协议能够为商业交易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机制,让买卖双方开展更为公正、透明和稳定的合作。本协议由双方共同签署,应为双方之间的不可分割的有效合同,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