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定⾦、订⾦与押⾦的区别有哪些
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有⼀⽅交纳定⾦或者订⾦或者是押⾦,很多⼈对三者分不清楚,它们三者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法律属性是否⼀样?下⾯就由店铺⼩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签订合同时,定⾦、订⾦与押⾦的区别有哪些
⼀、定⾦的法律属性
定⾦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当事⼈通过书⾯约定,由⼀⽅当事⼈向对⽅预先⽀付⼀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式。⽬前我国现⾏法律中对定⾦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2021.1.1⽣效)第五百⼋⼗六条、第五百⼋⼗七条。单从担保的⾓度看,定⾦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2021.1.1⽣效)第五百⼋⼗七条规定“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其中“⽆权要求返还定⾦和双倍返还定⾦”的规定都是定⾦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定金合同
2、定⾦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只能⾃⼰为⾃⼰提供债的定⾦担保。这种担保⽅式较为便捷,
较为有效。
3、定⾦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钱的偿付。
4、定⾦担保有最⾼限额的规定。《民法典》(2021.1.1⽣效)第五百⼋⼗六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5、定⾦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担保优于其他担保⽅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当事⼈为⼀定⾦钱的给付⾏为,但定⾦担保可以约束双⽅当事⼈,任何⼀⽅违约,均可适⽤定⾦罚则。
6、定⾦担保适⽤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不适⽤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且多为合同双⽅当事⼈⽆法同时履⾏⽽仅能先后分别履⾏债务的情形,⼀般给付定⾦的⼀⽅应为依约承担⾦钱⽀付义务的⼀⽅。
⼆、订⾦的法律属性
订⾦也属于⾦钱质的⼀种,但是⽬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加以规定,但订⾦在⽇常经济活动中却被⼴泛的采⽤。严格讲订⾦只是⼀个习惯⽤语,⽽⾮法律概念。⼀般⽽⾔,订⾦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
款的交付,其⽬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的⼀⽅的资⾦周转短缺,从⽽增强其履约能⼒。其与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的⼀⽅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即可,⽽⽆需双倍偿付。
订⾦与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个⽅⾯:
1、⼆者产⽣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是从合同,除⾮当事⼈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效则定⾦合同亦⽆效;⽽当事⼈关于订⾦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者的功能不同;订⾦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当事⼈履⾏债务提供资⾦上的⼀定的⽀持。订⾦的给付本⾝属于给付订⾦⼀⽅当事⼈履⾏债务的⾏为。
3、⼆者的作⽤不同;定⾦⼀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补偿守约⽅的功能;⽽订⾦给付后,如发⽣⼀⽅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的⼀⽅必须如数退还订⾦。
4、⼆者适⽤的范围不同;定⾦担保⽅式,可以适⽤于各种合同;⽽订⾦只适⽤于⾦钱的给付为⼀⽅履⾏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的法律属性
押⾦也是⾦钱质的⼀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种特殊形式。即,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第三⼈将⼀定数额的⾦钱移交债权⼈占有,在债务⼈不履⾏合同时,债权⼈可以债务⼈所交押⾦优先受偿;如债务⼈依约履⾏了债务,则其所交押⾦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前,我国现⾏法律对于押⾦尚⽆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定数额的押⾦这种担保⽅式。
为更明确地解释押⾦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押⾦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是法定的担保⽅式,⽽押⾦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的⽅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押⾦这种担保⽅式;
3、定⾦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押⾦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以外的第三⼈。
4、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押⾦的数额可由当事⼈⾃由约定其数额可以⾼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具有惩罚违约⽅的功能,⽽押⾦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履⾏合同的作⽤,其对违约⽅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为限。即,给付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权收回押⾦;⽽接受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的义务。
四、押⾦与定⾦的区别
⼀是定⾦具有惩罚违约⽅的功能,给付定⾦⼀⽅不履⾏合同定⾦不能退换,接受定⾦⼀⽅不履⾏合同,要双倍返还定⾦;⽽押⾦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履⾏合同的作⽤,其对违约⽅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为限;
⼆是定⾦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押⾦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三是定⾦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押⾦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以外的⼈。
基于上述关于定⾦、订⾦、押⾦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在经济⽣活中根据⾃⼰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
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担保⽅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书⾯的形式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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