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订⾦的概念的区分
许多消费者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都关注房⼦的位置、价格,很少关注《购房合同》中的细节,特别是对定⾦、订⾦的概念模糊,⼀旦出现纠纷,不好解决。那么,购房合同中的订⾦与定⾦有何区别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定⾦——合同履约的保证
所谓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双⽅的约定,由当事⼈⼀⽅在合同订⽴时或者订⽴后履⾏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当事⼈的⾦钱或其替代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应以书⾯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定⾦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效。当事⼈⼀旦以书⾯形式对定⾦作了约定并实际⽀付了定⾦,即产⽣相应的法律后果。定⾦既是履约的保证,⼜是⼀种⽀付,同时还是⼀种赔偿,即通过⽀付⼀定数额的⾦钱来表明合同双⽅有意并要真诚履⾏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双倍返还定⾦。
【案例】商⼥⼠⼀直想购买⼀套⼆⼿房。2009年8⽉,经过多⽅踏查,看中了陈先⽣位于⽂化⼴场附近
的⼀套100多平⽅⽶的房⼦,谈好交易价格40万元,与陈先⽣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场交了2万元购房定⾦。
谁知,第⼆天陈先⽣的朋友看中了这套房⼦,想买给⽗母,因为房⼦临近⽂化⼴场,⽗母休闲⽅便,⼜与某重点中学近,将来孩⼦上学也很⽅便,愿意出43万元购买这套房,⼀次性付款,陈先⽣随即将房屋卖给了朋友。
本来商⼥⼠谈好的房⼦,陈先⽣却私⾃转⼿给了他⼈,⽽且不愿退还双倍定⾦,只想还回商⼥⼠的2万元。商⼥⼠提出了仲裁申请。有关⼈⼠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收受定⾦的⼀⽅不履⾏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后来,商⼥⼠收到了陈先⽣退还的4万元。定金合同
⼆、订⾦——预付性质的⽀付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只是预付款性质的⼀种⽀付,不具有定⾦的性质,定⾦也就当然不能适⽤。
“订⾦”在法律上没有明⽂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交付的是“订⾦”,不论哪⼀⽅反悔,卖⽅都只须原数退还“订⾦”就可。
《担保法》规定:“当事⼈交付留置⾦、担保⾦、保证⾦、订约⾦、押⾦或者订⾦等,但没有约定定⾦性质的,当事⼈主张定⾦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给付⽅违约,收受⽅
也应予以退还。
【案例】投资⼈⼠卢某第⼀次卖房时就遇到了这样的经历,当时⼀位⼥⼠看好了他要出售的房⼦,交了5000元订⾦,是⼿写的收条,等到办理交易⼿续时那位⼥⼠说他的房⼦价格有点⼉贵,希望再便宜点⼉。
卢某不同意,那位⼥⼠就提出不买了,要求退还订⾦。卢某说你都耽误我卖房⼦了,我没向你要钱就不错了。可咨询了业内⼈⼠后,卢*彬才发现⼀字之差区别很⼤,只好⾃认倒霉,退还了⼈家5000元钱,房⼦没卖出去,还耽误了很多功夫。
三、订⾦与定⾦的区别
《担保法》规定:“定⾦应当以书⾯形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定⾦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也可能是“订⾦”。
如果当时双⽅签订了书⾯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条款”,那么买⽅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
店铺律师指出,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的定⾦。作为消费
者,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时候,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认购时交纳的是保留⾦,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较⼩。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