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115条,交付定金方未尽责完成双方约定债务职责的,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定金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职责的,需要返还双倍定金。
(2)第116条,若是当事人要求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定金,当出现双方中有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是选择使用定金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定金合同
(1)第89条,双方可以约定选择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此作为双方债务担保。
(2)第90条,定金需要用书面的方式来进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应规定好交付定金的日期或时限。合同从实际交定金的那时正式生效。
(3)第91条,定金数应由当事人确定,但要注意,定金数不能超过主要合同数额的2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1)第116条,双方当事人确定按照交付定金的方式作为签立主合同的方式,交付定金方未按规支付所需定金,而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其中主要的部分的,是不会影响主合同的签立与生效的。
(2)第117条,交付定金后,付定金方可按合同的规定用失去定
金作为代价来解除合同,而收取定金方可以用返还双倍定金为代价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责任的处理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的规定。
(3)第118条,当事人双方交付定金,却没有确定定金的具体性质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主张确定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与相关违约处理。
(4)第119条,若实际交付定金数不等于约定交付定金数,则被当做变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方提出不同意见并表示拒绝收取定金的,则该定金合同不具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