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 dbt29-162-2009
1. 引言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建设工程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指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备及其管线和电气设备的消防工程。
3.2 消防验收 fire acceptance
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试验、测试,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判定。
3.3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quality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试验、测试,并作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判定。
3.4 竣工验收申请与受理 applica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消防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消防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5 竣工验收材料审查 material review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指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
3.6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 on-site inspection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指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判定。
3.7 竣工验收判定与处置 determination and disposal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指消防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判定,并作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处置。
4. 总则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原则,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2 参与消防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设置和运行符合规范要求。
4.3 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消除火灾危险因素,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5.1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5.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5.3 质量检查与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4 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消除火灾危险因素。
6. 施工过程质量整改与处罚
6.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线和电气设备安装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6.2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
应的处罚。
7. 竣工验收申请与受理
7.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向消防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7.2 消防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