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范文7篇
雇佣合同篇1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
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篇2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聘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就聘请雇员赴国(地区)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聘方聘请雇员赴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
  2、工资及支付方式
  (1)薪金:聘方支付给雇员的基本月薪为_______美元(大写)雇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为起算日。离开_______国境(地区)之日为截止日,凡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全月工资计算。
  (2)加班工资: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员加班工作时,加班工资由双方面议。
  3、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假期
雇佣合同  (1)聘用期为:
  (2)工作时间:按_______国(地区)劳工法规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时。
  (3)休假日:雇员享受所在国的法定假日。
  (4)病假:雇员每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5天。
  (5)事假:雇员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国时,聘方应予以方便,准其请假,并协助雇员办理手续,事假期间,聘方视情况支付或停发工资,往返旅费由雇员自理。
  4、住宿、膳食、医疗、保险和税金
  (1)住宿:聘方免费提供雇员有水、电、卫生设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费。
  (2)膳食:聘方提供雇员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费,其标准相当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
  (3)医疗:聘方为雇员支付医疗费用,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
  (4)保险:聘方为雇员投保当地劳工法所规定的各种保险。
  (5)税收:聘方为雇员交纳当地法定的一切税金。
  5、雇员出入中国和_________国国境的手续和旅费
  (1)聘方负责办理雇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地区)的签证、居住和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并支付其费用。
  (2)聘方负担雇员从中国至工作点的往返旅费。
  (3)雇员负担出入中国国境的各种手续费。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由提出方支付给对方相当于雇员三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并负担雇员返回中国的旅费。
  7、雇员应遵守工作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聘方的有关规定。
  8、聘方应尊重雇员的生活和风俗习惯。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聘方、雇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雇员受聘满后,聘方如需要续聘,应提前三个月通知雇员并征得雇员同意,续聘手续另定。
雇佣合同篇3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
的雇佣方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