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合集五篇]
第一篇:急诊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急诊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房保存的毒麻精神类药品限于本病房内临床使用,不得私自动用或借出,须遵循医嘱用药。
2、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毒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时做好双核对及空安瓿、废瓶的回收管理工作。
5、每班护士在交接班时要清点毒麻药品基数,药品实有数与账本应相符。
6、药品使用:护士凭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在麻醉药品保险柜中取药双人核对无误后及时给患者使用。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详记录批号、使用者床号、姓名、住院号、用法、用量及执行者姓名。
7、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应由专人管理,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双层双锁,钥匙双人保管。
保险柜、空安瓿及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每班进行药品钥匙交接查对,并在登记本上签全名。
8、药品领取补充:根据本科室毒麻药品用药情况,凭原批号的空安瓿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专门登记本,至药房再领取相应数额的药品,药房人员需签收并记录。
9、全体护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
10、护理人员执行制度不严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丢失的,追究相关科室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11、毒麻药品一旦被盗,当班管理护士立即汇报(科)护士长、科主任或总值班,并注意保护现场,请院保卫科勘察,并负责破案。
12、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学部、护理单元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销毁单》,并连同药品送至药库,统一报损登记造册。
13、自备麻醉药精神药管理按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规定,需有领用数量与使用明细记录。
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
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第三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
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
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