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1996]108
苏财综[96]38号
转发《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县(市)级药品检验部门按此文件执行,请各地贯彻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药品检验加快费的批复》(苏价费字[1993]第42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广告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33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费的批复》(苏价费字[1994]第55号)文中的药品广告审批费停止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检所收文后请即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门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药检收费转发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药政局、省医药管理局、省药检所、本局各部门
计价格[1995]34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
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调整药检收费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