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
一、处方审核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1.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2.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2.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2.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2.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2.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剂量开具。
2.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处方管理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三、处方的形式
1.本院处方有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两种形式。
2.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
四、处方的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住址、电话等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纸质处方的颜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右上角标注“麻”或“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右上角标注“精二
六、纸质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须用用篮、黑钢笔或圆珠笔或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2.药品及制剂名称用中文书写,并采用药品通用名
3.药品剂量、数量用公制和阿拉伯数码书写。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若因需超量使用时,要在用量处签名以示负责。
4.用量表示单位:固体或半固体以克(g)为单位;液体药物以毫升(ml)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应注明含量,以片、丸、粒为单位;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口服液、眼药、注射剂等以支或瓶为单位,并要注明含量。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七、处方的保管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处方保存1年备查。
2.超过保管期限的纸质处方由药剂科提出申请,医院主管院长审核签署,专车运送至造纸厂监督销毁。
3.电子处方保存5年以上,删除或销毁前由信息科与药学科共同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签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