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
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六、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报送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药品质量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剂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情况(包括制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药包材使用情况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2011年10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三篇: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组织结构:
质量监督小组由科主任直接领导,组长组织设施小组活动,组员由各工作小组组长按要求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组长:蔡昌林
副组长:温启敏郑桥斌
组员:凌育梅 李春梅 李雪梅 邓咏铭迟焕娇
二、工作职责:
1、质量监督管理小组依据《药品管理法》、《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剂科各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及流程进行监督反馈及分析总结。
2、落实科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3、督查各级药师及责任药师在各自岗位的工作执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对科室领导反馈的药品质量管理问题及时分析整改,提高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篇: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