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和用生物制品上市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1. 背景
研究药物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评估与决策的过程。药物上市申请的审评审批决策,是药物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里程碑阶段。药品上市前,虽然对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获益进行了充分评估,满足了上市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上市前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局限性,不能充分反映临床实际应用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会有一些研究留待上市后继续完善;药品上市后,在临床实践中,也可能会发现新问题,需要新的数据以帮助分析、判断,对其安全性和获益/风险进行再评价。因而在上市前研究数据基础之上,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后风险控制也是审评审批决策的要素,同时上市后研究又是上市前研究的重要延续,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环节。
回顾我国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历程,一直存在着重上市前、轻上市后的情况。企业的药物研发
不以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药品的注册上市为目标,研究工作围绕注册要求进行,而忽视上市后研究;长期的“仿制药”监管理念束缚了监管者的行动,未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未能形成上市前、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良好衔接和全链路管理。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创新药物研发日益蓬勃发展,而除了上市前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外,我国临床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也相对薄弱,一些临床急需的突破性上市前临床研究还会简化。因而,我国的上市后研究除了关注安全性以外,也特别需要临床有效性数据的补充。从临床实践角度,新的临床也需要不断得到循证医学证据的更新。综上,目前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不足日显突出,药品的上市后研究在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中也已经日益重要,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
本规范旨在立足国内药物研发与监管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机构经验,制定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与技术规范,初步明确为什么要做上市后研究,由谁来做上市后研究,如何做上市后研究,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上市后研究结果的评价和使用等问题。
2. 管理规程
2.1 研究目的
药品注册监管机构,在分析上市前研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
后风险控制两大要素,作出药品批准与否的审评审批结论。上市后研究要求是审评审批决策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的监管,并进一步完善新药上市前有效性的信息,结合药品研发生命周期的特点以采用动态追踪评估的方法,药政监管部门可以在适当的科学数据基础上,要求注册申请人进行药物批准后的研究或临床试验,以考察新药上市后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的疗效和新的安全性性问题。其目的在于:
●评估药物在普通或特殊人中使用的获益与风险
●评价药物广泛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性
●评估已知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
●评估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信号
●当数据提示存在严重风险的可能性时,鉴定其是否为非预期的严重风险
●进一步完善药物上市前的有效性数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完善临床药理学信息
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针对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包括临床试验、调查(例如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等)、动物研究以及实验室实验等。根据以上目的,上市后研究可以分为两类:
●上市后要求:依据法规提出要求,包括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上市后安全性临床研究和注册批件中要求完成的研究内容。
●其他研究:上市后要求以外,申请人或第三方承诺或自行实施的研究。
本规范所指上市后研究,主要为上市后要求类研究。
2.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仅适用于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申请(NDA)批准的专利期处方药(仅涉及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适用于非处方药,也不适用于仿制药。
2.3 流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通常会在新药批准前尽早通知申请人并与之就上市后要求类研究或其他研究进行反馈交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将向申请人提出一份可能的上市后研究清单,明确指出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并对每一项要求的原因进行解释。清单中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上市后研究的完成时间表。
申请人可通过沟通交流机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或联合其相关专家或机构组成的专业审评组一起讨论上市后研究的设计和实施。申请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给出回馈并与审评组进行必要的讨论,以便完成设计良好的明确的书面研究方案。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研究的完成时间表。
申请人接到书面的上市后研究正式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将确定的研究方案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相关临床审评项目组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只有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开展研究。如方案有重大修订,申请人应将修订后研究方案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由相关临床审评项目组进行重新审核。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申请人可继续进行研究。
为了提高上市后研究的透明度,便于药政部门管理和大众监督,申请人在获批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前,将所批准的研究方案在国家相关网站的临床试验登记系统内进行提交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研究、观察性研究或临床试验;如有修订应提交变更后的方案进行备案。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人应通过报告制度,来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研究结果和相关事件。
3. 实施
3.1 沟通交流
新药开展上市后研究,必须具有确认后的书面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由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制定,并遵守国家相关要求,以保证受试者健康和权益。
申请人进行上市后要求类的临床研究,在提交书面的临床研究方案前,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以澄清上市后观察性研究或临床试验的特定问题(比如研究目的、人和疗效的定义等),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