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相关要求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1.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
  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二)说明
  1.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综述资料: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
  ①中文名;
  ②汉语拼音名;
  ③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
  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⑥其他证明文件。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①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②由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以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药学研究资料:
  (6)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8)资料项目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标准药材的有效部位,以及用于育龄人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性激素、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遗传毒性试验资料。
  (9)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人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性激素、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遗传毒性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10)资料项目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以及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31
  (2)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生产,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3)申请仿制药(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等需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外),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2~8、12、15~18。
  (4)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5)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6)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7)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
其制剂,当有效成份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或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申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如有由同类成份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则应当与该有效部位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8)对于“注册分类3”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册分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试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性试验以及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尚应当提供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