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为内容要点:
    一、 定义
    执业药师: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证书,药品活动场所内,参与药品食品的采购、存储、销售、运输、配送和使用等活动的中级职称药师。
    二、 申请注册资格
    1. 年龄在18岁(含)以上;
    2. 国家规定的经过考核,具备药学专业的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3. 完成药学及药品管理方面的专业理论、临床实践和技能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注册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初步查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把结果记录备案,报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四、 注册办法
    1.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蒙字式签字,并缴纳注册费;
    2. 受理申请机构审核,签发《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3. 受理申请机构向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向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 注册期限为一年,期满更新注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五、 处罚
    1. 以非法手段申请或滥用注册证书的,由受理申请机构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
    2.乱发药品,索要、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取消执业药师资格;
    3. 危害公众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