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培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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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2、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为目的,从事药品(        )、(          )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等申请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和()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申请人取得()后,为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5、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                  )、(                )、(        )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6、第八条从事药物研制和药品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        、、和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7、第十一条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
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和()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8、第十二条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9、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
10、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1、第二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Ⅳ期临床试验以及()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12、第二十六条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在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前,应当制定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开展,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
13、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4、第五十条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
15、第五十一条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检验方法的()、质控指标的()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16、第五十二条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的,可以不进行(),只进行样品检验.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17、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研究,确定(),并完成()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原则上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药品注册检验,不得同时向多个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一致,不得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变更药品检验机构、样品和资料等。
18、第七十八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
(二)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
(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19、第七十九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20、第八十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21、第八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22、第八十三条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审评中心对持有人开展药品()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23、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对不予再注册的药品,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予以注销。
24第九十二条药品注册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药品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研究资料不足以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或者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的;
(二)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的;
(三)申报资料不能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或者经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
(四)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五)申请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
(六)药品注册过程中认为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
(七)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25、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申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二)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三)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