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5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201412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
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问题加速蔓延期、犯罪高发多发期、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
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犯罪,是 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及非法持有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犯罪和为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
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犯罪审判工作水平。对于复核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断完善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和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青少年体和合成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众自觉抵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关于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座谈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
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并非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罪、窝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者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者代购,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以贩卖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
者有实施贩卖、运输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罪、非法买卖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并与居中倒卖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者,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有无共同运输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数量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