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比赛规则
比 赛 规 则
一、参赛选手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提前10分钟签到,比赛正式开始后未签到的则视为自动弃权;
二、参赛选手按抽签号顺序上场演唱
三、每位参赛选手演唱一首歌曲,唱法不限;
四、演唱开始后,参赛选手不得要求中途中止演唱,演唱结束后不得要求重新演唱;
五、参赛选手所参赛的歌曲必须健康向上,并富有时代气息;
六、参赛选手的演唱不受歌曲和戏曲的限制,不受语言种类的限制;
七、参赛选手以评委打分的综合平均分为最后成绩得分,满分为100分。
评 分 标 准
一、满分为100分:
(一)舞台效果;(20分)
(二)音音质;(30分)
(三)演唱技巧;(50分)
二、以下情况酌情扣分:
(一)服饰不协调,搭配不和谐;
(二)台风不正,精神面貌不佳;
(三)发音不准确,跑调,冒泡;
(四)音声脱节,跟不上伴奏带;
(五)表演娇柔造作,不能很好的表现歌曲内容;
(六)声音过低,伴奏声压住演唱声。
评 分 办 法:
(一)采取评委均分制(扣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即各位评委所打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为选手的最后得分;
(二)评委根据评分表评分,并注明扣分情况;歌唱比赛
(三)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报分时报到小数点后2位;
(四)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则取并列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