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目的是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计入成本、计提折旧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企业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与可比性,并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国际化提供依据。
新会计准则第4号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定义。根据准则,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经营活动、预期持有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是指为了生产农产品、林产品、鱼类产品以及其他可获得人类利益的生物物质而持有的动植物和相关的资产。
准则进一步规定了固定资产确认的要求。据此,企业应当确认其在使用环境中有望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成本可以可靠计量的固定资产,并且能够明确将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相关成本。此外,企业还需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加以确认。
在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第4号提出了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选择性原则。成本模式是指以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并
按照成本减值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模式则指以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或同类交易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计量模式,并在确认时进行必要的披露。
准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期限。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或减余价值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此外,准则要求企业针对发生重大变动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计提方法,并做好相关披露。
最后,新会计准则第4号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根据其作价和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差异计入损益。企业还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损耗、拆卸、出租、售出等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并对处置所得或处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相关记录和分析。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计入成本、计提折旧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准确、规范的指导。该准则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的改革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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