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审计准则》全⽂
新《国家审计准则》全⽂
  新审计准则正⽂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计200条,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审计机关和审计⼈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节审计实施⽅案
  第⼆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违法⾏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的⾏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员履⾏法定审计职责的⾏为规范,是执⾏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应当适⽤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作⽬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资⾦进⾏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经济责任进⾏审计。
  第⼋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等与国家财政收⽀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部门、单位进⾏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的审计⼈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和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条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章审计机关和审计⼈员
  第⼗⼆条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三条审计机关执⾏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有职业胜任能⼒的审计⼈员;
  (三)建⽴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作条件。
  第⼗四条审计⼈员执⾏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五条审计⼈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审计监督,规范审计⾏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律,不利⽤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效,严谨细致,认真履⾏审计职责,保证审计⼯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员应当保守其在执⾏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于与审计⼯作⽆关的⽬的。
  第⼗六条审计⼈员执⾏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或者有关主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审计⼈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性:
  (⼀)依法要求相关审计⼈员回避;
  (⼆)对相关审计⼈员执⾏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员的⼯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审计⼈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员因执⾏审计业务长期与同⼀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性造成的损害。
  第⼆⼗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外部⼈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被刑事处罚的;
  (⼆)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条审计⼈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和⼯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和实施审计⼈员录⽤、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标有重⼤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应当包括信息技术⽅⾯的胜任能⼒。
  第⼆⼗四条审计⼈员执⾏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五条审计⼈员执⾏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作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审计纪律;
  (四)坚持⽂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计划应当服务⼤局,围绕政府⼯作中⼼,突出审计⼯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计划:
  (⼀)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
  (⼆)对初选审计项⽬进⾏可⾏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及其优先顺序;
新会计准则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编制年度审计项⽬计划。
  第⼆⼗⼋条审计机关从下列⽅⾯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财务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政府⼯作中⼼;
  (三)本级政府⾏政⾸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审计的事项;
  (⼋)其他⽅⾯的需求。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进⾏可⾏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的审计⽬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可⾏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财务收⽀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对初选审计项⽬进⾏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及其优先顺序:
  (⼀)项⽬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政⾸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和资产规模等;
  (⼆)项⽬风险⽔平,评估项⽬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
  (五)项⽬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条年度审计项⽬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论证。
  第三⼗⼆条下列审计项⽬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
  (⼀)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
  (⼆)本级政府⾏政⾸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可以不进⾏可⾏性研究。
  第三⼗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审计事项,应当列⼊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