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
继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这是自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第二次大规模准则修订和增补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为第一次大规模修订和增补)。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一、修订或新增的七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修订的六项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做了较大改进,旨在减少金融资产分类,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强化金融工具减值会计要求。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对于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就减值而言,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
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著增加,如果已显著增加,企业应采用概率加权方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如果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损失准备。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不再要求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必须适用本准则;增加了11条有关衔接的规定;增加了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时的处理规定;增加了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的处理规定;并增加了关于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准备、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影响信用损失、必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时如何处理、如何认定较低的信用风险的说明;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修订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另外,根据CAS 22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在确定资产转移损益时,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予转回;对于继续涉入情况下金融资产发生重分类时,相关负债的计量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主要修改了第六章“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的表述。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2015年11月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将准则名称由“套期保值”改为“套期会计”,核心理念是将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套期会计准则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拓宽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一是允许将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二是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的列报作出了单独的要求;三是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新会计准则
    改进套期有效性评估取消了2006版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的重点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且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否则会产生套期无效以及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2006版准则要求,如果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新准则引入了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如果套期关系由
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可以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006版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2006版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新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采用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新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将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明确了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明确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增加套期比率失衡及不属于再平衡的情形的表述;增加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的情形
(不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主导);规定摊销开始日不得晚于终止调整被套期项目的时点;增加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的表述;增加对期权时间价值处理和确定校准时间价值的规定;增加要求追溯调整的情形(期权时间价值、交易对手方变更)。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本准则不要求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也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