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在IPO中的审核要点
李志清
本文写作缘起于2017年12月给客户的IPO辅导期培训课件。虽然新收入准则即将分阶段执行,原有的收入确认规则已经完全被新准则颠覆。然而只有了解过去才能更好的看清未来。这篇关于完工百分比法分析的文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销售过程中“履约进度”的一次历史回顾。
本文将从完工百分比法在IPO中受关注的原因;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制度沿革、监管要求;完工百分比法在IPO实务中的审核要点; IPO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完工百分比法在IPO中备受关注的原因
我国融资和监管环境严重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上市公司的融
资能力、融资成本和上市资格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外报告的账面利润。这样一种以会计利润评价体系为导向的融资环境和监管体系,促使个别企业管理层有强烈的业绩舞弊动机。
收入是利润的源头。从“流量”角度理解收入实现过程的时点与金额(不同时点收入的流量),可以发现不同收入确认方法或者同一收入确认方法中不同计算过程,对收入在历年损益表中的分布存在明显影响。因此,收入的实现过程也可以成为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一项工具。而完工百分比法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固有缺陷,对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截止性、利润的质量、业绩的波动性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监管机构尤其是发审委对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保持极高的关注度,对收入确认的各环节细节必定会深度追究。另一方面,完工百分比法存在的缺陷也会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大部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年度审计中,审计机构均将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作为一项关键审计事项来重点对待。
完工百分比对利润业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完工进度的计算过程复杂,导致收入确认准确性难以保证,业绩的利润质量可靠性下降。(2)完工进度计算涉及管理层的
重大判断和估计,缺少直接客观的判断依据,存在众多人为判断,导致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增加。(3)完工进度的阶段性,收入确认时点不稳定,业绩波动程度提高。(4)收入政策不够谨慎,收入提前确认,透支了以后期间的利润,进一步引发对利润质量的担忧。
从完工百分比对业绩的影响可看出完工百分比法存在以下几个固有缺陷:(1)完工进度计算的准确性难保证。(2)收入确认时点容易被操控。(3)计算过程复杂带来的真实性验证难度大幅提高。(4)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难保证。(5)内控要求的高度难以达到。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制度沿革、监管要求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
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但只有概念,无概念内容。1998年版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明确了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内容。自1998年明确完工百分比法概念内容之后,这个概念至今已经有二十年的历史,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化。2017年的新收入准则取消了“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出现了“产出法”和“投入法”。而且概念内容的描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完工百分比法它是收入计量的一种方法,现行准则当中的完工进度的确认存在三种具体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总量的比例、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这三种方法都是“法定”固定的,所有选择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企业都必须从中三选一去计量收入。导致完工百分比中的完工进度/比例在确认层面和计算层面过于刚化。
新收入准则取消了“完工百分比法”,出现了“产出法”和“投入法”。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这两种方法,对“进度”的判断实际上都是综合性的判断。有脱实向虚的倾向,不再过于的强调成本总量或劳务总量的刚化标准,而更强调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实质判断,需要有更专业的职业判断。
原收入准则中的完工进度计算方法虽然过于刚化,但计算方法却是明确的固定的。现在新收入准则关于履约进度的判断还没有操作指南,也没有具体案例可参考。各行业企业按照各自的理解去执行新收入准则。若不加以规范指引,在业绩的利益驱使下,恐会出现千奇百怪的运用场景。这无疑对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都提出了比原完工百分比法更大的挑战。
(二)制度沿革
准则规范起始于1992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从后续关于概念的定义来看,都是非常精简的描述。而对于概念的运用,则有比较详细的描述。新准则中的“产出法”和“投入法”也应该要有相应的操作指引。
监管规范则起始于2012年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完工百分比法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影响早就已经引起监管机构重视。
完工百分比法的历史概念一览: | ||||||
制度 | 发文日期 | 制度对概念的描述 | ||||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 | 1992.05.23 |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 ||||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九八年版) | 1998.06.26 | 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九八年版) | 1998.06.25 | 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 ||||
企业会计制度 | 2000.12.29 |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版) | 2006.02.15 |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版) | 2006.02.15 |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 ||||
完工百分比法相关制度一览: | ||||||
制度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九二年) | 财政部、发改委 | 1992.05.23 | 〔92〕财会字第27号 | 已失效 新会计准则 | ||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九八年) | 财政部 | 1998.06.26 | 财会字〔1998〕23号 | 已失效 |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九八年) | 财政部 | 1998.06.25 | 财会字〔1998〕25号 | 已失效 | ||
企业会计制度 | 财政部 | 2000.12.29 | 财会〔2000〕25号 | 现行有效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 财政部 | 2006.02.15 | 财会〔2006〕3号 | 现行有效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 财政部 | 2006.02.15 | 财会〔2006〕3号 | 现行有效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财政部 | 2017.7.5 | 财会〔2017〕22号 | 分阶段执行 |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2.05.23 |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 现行有效 | ||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2.10.18 | 证监办发〔2012〕89号 | 现行有效 | ||
关于落实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2.11.26 | 现行有效 |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