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事项”究竟有什么区别?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对“交易"与“事项”不作区分,统称为“经济业务”。
新准则把“经济业务”明确分为会计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和会计事项(accounting event)。
其中:
“会计交易”是指发生在两个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如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奖品奖励给职工等;
新会计准则“会计事项”是指发生在一个会计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转移,如企业的生产车间到仓库领用原材料、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等。
所谓“经济业务观”,就是对经济业务不做具体区分,会计所有需要处理的业务统称为“经济业务”。
所谓“交易事项观”,就是经济业务要明确区分为交易、事项两类不同的类型,并根据交易、
事项的不同特点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交易类业务要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事项类业务要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
显然,经济业务观不利于按照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可以明显发现"交易事项观"在新准则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如新旧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其中一个明显的不同是新准则在资产、负债两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中均强调了“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虽未明示,但可以清楚理解过去所称的“经济业务”被新准则区分为“交易或者事项”,为具体准则对相关业务处理按照“交易”、“事项”两类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打好了理论基础。
如新准则对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就是基于“交易事项观”进行规范的:
凡是涉及两个不同会计主体的视同销售,属于交易,会计上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并需要确认收入;
凡是只涉及一个会计主体内部不同部门的视同销售,属于事项,会计上不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只需按照账面价值转账。
类似的,新准则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本质上也是基于“交易事项观”进行规范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这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可以视为事项,其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类似于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属于交易,即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类似于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即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