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或有事项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实现了我国或有事项确认与计量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从新旧准则的对比入手,对新准则或有事项确认,计量,披露等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加以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新准则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合理的运用。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作为特殊的不确定事项,已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地披露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使报表使用者获得更加充分、详细的相关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在旧准则基础上对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均做出了相应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加深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对修正后的或有事项新准则可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
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1规范的范围不同
新准则较旧准则涉及了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等形成的或有事项,并试用于其他会计准则。
新旧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一致,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旧准则对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则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后续计量则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且新准则规定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而这一点在旧准则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准则有后续计量问题,因此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时,需对预计负债进行检查,如有客证据
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如账面数偏低,差额计入损益,如账面数偏高,差额也计入权益。
3。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由于新旧准则没有原则性的变化,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基本没什么影响。
下面对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与披露逐次进行讲解,以期加深对新准则的掌握。
3.1或有事项的概念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等。其中,亏损合同、重组义务是新准则特别规定的或有事项。
3.2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1)或有事项的确认。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义务。例如,在专利权使用纠纷中,判明本公司侵权了其他公司的专利权,就发生了现时义务。又如,在执行合同中,本公司违约导致对方发生经济损失,被告上法庭,因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现时义务。
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概率加以分析和判断。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①最佳估计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例如,假设甲公司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在50万元-70万元之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则按其中间值确定预计负债60万元。
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注意: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即发生的概率在95%以上时才能做账,将补偿金额计入账内。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即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能直接冲减“预计负债”。确认入账的金额不能超过预计负债的金额。如果确认补偿金的金额超过了预计负债的金额,将使利润出现正数,等于确认了或有资产,这违背了谨慎原则。
(3)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在新准则中,对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作了特别的强调,属于新增加的内容。在此特做说明。
①待执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本身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内容,只有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亏损合同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能出现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情况时,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此时,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通常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②企业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该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下列情况同时存在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有详细
、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事业部。如果有关决定尚未传达到受影响的各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实施该项决定,表明该公司没有承担重组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3.3或有事项的披露
或有事项的披露具体说来就包括预计负债的披露、或有事项的披露和或有资产的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
企业对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①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②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③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负债的披露。
①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只要不能同时满足确认负债的3个条件,就形成了或有负债。
②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的下列信息: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应注意的是:在原会计准则中,对已贴现的商业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无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大小,一律应披露;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只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才应披露。
③或有事项披露的豁免。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与该或有事项有关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3)或有资产的披露。
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通常不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