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及会计分录
原创申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之后,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此外,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四项准则解释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际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24号(CAS22-24)(“新金融工具准则”)介绍了单一金融工具的分类法是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划分以及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代替“已发生损失”模型。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化包括:
1.分类与计量
(1)单一金融工具分类法,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划分;
(2)需要新的工具、流程、文档记录和会计处理。
2.减值
(1)前瞻性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提高信用损失信息的“及时性”;
(2)需要对信用损失估算过程、数据管理、工具、模型、报告和系统进行重大改进。
3.套期会计
新模型能够更好地将内部风险管理活动与套期会计处理相匹配,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更准确地反映内部风险管理活动。
(二)新金融工具披露准则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7)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CAS37)(“新金融工具披露准则”)披露准则随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而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1.修订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使其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适应;
2.加强针对金融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3.加强针对风险管理策略和套期会计的披露要求;
4.加强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转移的披露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2018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税[2018]第36号),其中修订了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财务报表列报。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影响
(一)SPPI测试
SPPI测试,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其测试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与后续计量方法。根据中国新金融工具准则与IFRS9的相关要求,我们将SPPI测试涉及的主要步骤列示与定义分析如下:
1.提前偿付特征
定义分析:提前偿付特征是指允许发行人(即债务人)提前偿付债务工具,或者允许持有人(即债权人)在到期前将债务工具回售给发行人的合同安排。在存在提前偿付特征的情形下,如提前偿付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未偿付本金的利息(其中可能包括为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则该特征不会直接导致SPPI测试不通过,反之则可能导致相反结果。
2.展期特征
定义分析:展期特征是指允许发行人或者持有人延长债务工具的合同期限的合同安排。在存在展期特征的情形下,如展期期间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其中可能包括为合同展期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则该特征不会直接导致SPPI测试不通过,反之则可能导致相反结果。
3.可变利率
定义分析:利息包括对货币的时间价值、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及利润率的对价。对于引入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风险或波动性敞口的可变利率(如挂钩各类指数、存在利率杠杆、利率重设期间重大不匹配等),不能通过SPPI测试。
4.无追索权条款
定义分析:无追索权的资产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受限,仅可对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求偿。这种情况下,资产的持有人必需评估相关的标的资产或现金流量,以确
定无追索权资产的条款是否会产生其他现金流量或者限制现金流量使其不满足SPPI标准。
5.减记条款
定义分析:减记条款是指由于合同约定该债券本息的偿还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该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使持有人承担损失且该条款是真实的(如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使合同现金流不仅仅为本金和利息,不能通过SPPI测试。
6.合同挂钩工具
定义分析:合同挂钩工具是指主体对产生信用风险集中的多个合同连结工具(即分级)的持有人,安排付款的优先次序,即在发行人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支付更高等级的分级时,较低等级的分级才有权获取偿付。在存在合同连结工具的情形下,如投资的该分级信用风险低于整体组下的信用风险,则该特征不会直接导致SPPI测试不通过,反之则可能导致相反结果。
7.可转换特征
定义分析:可转换特征是指一项可转换为发行人固定数量的权益工具的债券。由于该债券的回报不仅反映了对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对价,还反映了发行人权益的价值,与基本的借贷安排不一致,因此无法通过SPPI测试。
(二)业务模式判断
银行需基于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银行的业务模式并非取决于管理层对单项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而是应在一个更高的汇总层次上确定。业务模式是一项事实而非仅仅是认定,其通常可通过银行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观察。银行在评估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需要运用判断,且该评估并非由单一因素或活动所决定。
新会计准则银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包括以下三类:
1.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1)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2)对该模式的目的而言,出售金融资产是附带性质的活动。通常出售发生的最少(在频率和数量方面)。以下情况出售的情况可能满足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的:
A、因资产信用风险增加而发生的出售(无论其频率和价值如何)。
B、管理信用集中风险而进行的出售(资产的信用风险并未增加)。
C、出售并不频繁(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价值非常小(即使发生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