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23〕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财税处理
开办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观点。笔者现结合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把涉及到开办费的财税事项重点陈述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3]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23]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总结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在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税务上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二、关于筹建期
筹建期的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间界定不清楚,开办费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因此,判定何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了以下文件:
财税[1994]001号(全文失效),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
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税发[2005]129号(全文失效),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国税函[2023]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文件,得出的结论是:200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生产经营之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200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生产经营之日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27日答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由于文件规定的不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又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条文被执行,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就极为重要。各地的规定也不甚一致,有的税务机关以工商注册日为准,有的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准,笔者甚至还碰到过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日。因此,笔者建议,在实务中,进行筹办期的处理时,一定要和当地税务机关取得一致。
筹办期间不作为计算亏损年度,对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利好事项,因为弥补亏
损的期限是5年,晚一年计算亏损年度就多一年弥补亏损的机会。
新会计准则如:
A企业2000年为筹办期,费用500万,如2001年开始生产经营,2001年开始计算亏损年度,那么,到2005年汇算清缴时,还有可能弥补这500万的亏损;如2000年开始计算亏损年度,则只能到2004年汇算清缴时,有可能弥补这500万的亏损。
三、筹建期的汇算清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但笔者在此提醒,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需年度申报仍需进行。
四、筹建期的申报
在实务中,纳税人通常将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全部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即年度申报的所得税表中,收入为零,成本费用为零,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在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进行纳税调减。
五、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
阐述的更清楚一些,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能否递延扣除即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将筹办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零,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年度,可以将开办费税前扣除。
但这里有个问题: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发生时,并没有相对应的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已经在筹建期全部纳税调增。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时,有了收入,那么在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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