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第五条提到,销售合同价、协议价不公允的,销售收入的确认要选取别的计量的方式;合同和协议的价款采用递延方式的,则要用合同和协议价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2、收入确认的标准。旧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四个,新准则中新加了一条;提供劳务的收入的确认条件也由三条改为四条。(参照下面准则的具体内容)
其他变化:如收入的定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注:此处收入是营业收入的概念,新准则30号中规定新的利润表的项目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计入“营业收入”,对应的就是“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营业收入的具体内容。主营业务收入内容包括:制造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实现的收入;提供服务或劳务的收入:如宾馆、餐饮、运输公司、旅游公司等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一般企业是出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以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构成了营业收入的
一部分。按照新准则和列报方式的要求,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统一到营业收入账户和报表项目中。
营业外收入是学习基本准则是要解决的问题,即利得和损失的问题。利得和
损失在基本准则中有两个地方会接触到,一个是所有者权益基本准则第五章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基本准则第八章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此处的利得和损失是借鉴国际会计
准则得来的。利得和损失对应的是我国以前会计实务中营业外收支的项目、经常性损益的项目,按照基本准则要求有一部分放入利润中,如: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第30号准则第4章中利润表列示的项目第27条第10项非流动资产处置的损益即是利得和损失;资产减值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另一部分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即原来所讲的利得和损失。如:接受的捐赠。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假如安装过程是销售过程中的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安装没有结束,那么我们认为销售过程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例如:电梯厂的销售,电梯的安装是销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安装过程没有结束,销售过程也没有结束。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特殊情况:售后回购、售后回租
如果商品已经销售出去,又通过回购的方式把和商品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或未来的处置进行了控制,也不能确认销售。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例如:产品销售出去,但很快就发现对方发生财务困难,销售的货款很难收回,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甲公司于2004年7
月1日将期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420万元,按照双方的协议,甲
公司将该商品销售给乙公司之后的一年内以550万元的价格再购回,乙公司按照协议于2004年7月1日支付了购货款,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以550万元的价格购回了该商品,款项于当日支付。解析:从形式上看,2004年7月1日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但因为存在1年后回购的合约,所以2004年7月1日的
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为甲公司对售出的商品通过回购合同还实施了有效的控制,因此2004年7月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库存商品4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500×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
此行为认为是融资行为,认为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500万,期限是1年,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50万可以看成是借款的利息,商品起抵押的作用,所以要把差额50万在一年内分两段摊销(假设提供半年度报告),则第一个半年摊销25万,作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25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5
回购的时候再作相同分录(如果季报则分四次摊销)
2005年6月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4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5(550×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130(80+25+25)
贷:银行存款643.5
注:售后回租参照租赁有关准则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