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包括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使⽤权收⼊。
  企业代第三⽅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章销售商品收⼊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递延⽅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实际利率法进⾏摊销,计⼊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现⾦折扣,是指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的退货。新会计准则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
  第⼗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完⼯百分⽐法确认提供劳
务收⼊。
  完⼯百分⽐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进度确认收⼊与费⽤的⽅法。
  第⼗⼀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下列条件:
  (⼀)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
  (三)交易的完⼯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和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进度,可以选⽤下列⽅法:
  (⼀)已完⼯作的测量。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例。
  (三)已经发⽣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例。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按照提供劳务收⼊总额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后的⾦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并按相同⾦额结转劳务成本。
  (⼆)已经发⽣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的劳务成本计⼊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
  第⼗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
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权收⼊
  第⼗六条让渡资产使⽤权收⼊包括利息收⼊、使⽤费收⼊等。
  第⼗七条让渡资产使⽤权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
  (⼆)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权收⼊⾦额:
  (⼀)利息收⼊⾦额,按照他⼈使⽤本企业货币资⾦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使⽤费收⼊⾦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有关的下列信息:
  (⼀)收⼊确认所采⽤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进度的⽅法。
  (⼆)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利息收⼊和使⽤费收⼊的⾦额。